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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府:台方拒杀人嫌疑人自首罔顾公义且有违法治精神

2024-01-08 01:07 阅读次数:

本文摘要:新华社香港10月22日电针对台方指香港有权处置嫌疑人陈同佳在台湾杀人一案,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公布公开发表声明回应,台湾断然拒绝犯案者讯问,是漠视公义、近于不负责任的作法,同时违背法治精神。就台方指“本案加害者、被害者皆为香港居民,且密谋犯罪地在香港,港方理应司法管辖权”,律政司回应,经审慎考虑警方对案件的调查及扣除的证据,在香港只有充足证据起诉陈同佳明洗黑钱的罪名,并没充足法律依据就其他罪行在香港法院向他明确提出刑事检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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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香港10月22日电针对台方指香港有权处置嫌疑人陈同佳在台湾杀人一案,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公布公开发表声明回应,台湾断然拒绝犯案者讯问,是漠视公义、近于不负责任的作法,同时违背法治精神。就台方指“本案加害者、被害者皆为香港居民,且密谋犯罪地在香港,港方理应司法管辖权”,律政司回应,经审慎考虑警方对案件的调查及扣除的证据,在香港只有充足证据起诉陈同佳明洗黑钱的罪名,并没充足法律依据就其他罪行在香港法院向他明确提出刑事检控。律政司回应,香港仍然延用普通法,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,香港宿老“属地原则”,一般只有当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在香港境内,香港才不会有司法管辖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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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认为,刑事检控要求皆是缜密地按证据、适用法律和《检控守则》独立国家做出,并只不会在有充份可被法庭采纳的证据,令其案件有合理机会定罪的情况下,律政司才不会明确提出控告。律政司意味著会在没充份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明确提出控告。

律政司回应,如果陈同佳在香港判处有罪,基于“一罪无法两审”的法律原则,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不一定需要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行被控告,最后有可能不必须负相关的法律责任。给定拒绝检控机关在没充份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明确提出控告,既不负责任,也不合乎秉行公义的原则。律政司回应,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后皆不会出狱,特区政府并没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给定之后拘押。

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,特区政府各部门都必需依法继续执行职务,无法随便行使职权。律政司特别强调,把违法的人绳之以法,是每一个文明社会理应之义。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讯问,并不愿分担法律后果,需要使公义以求突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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